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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电瓷: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5-25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4-028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亿德电瓷
金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金具”)近日收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和平区法院”)通知,被告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源地产”)提出反诉,和平区法院已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亿德金具因兴源地产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向大连市西 岗区人民
法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兴源地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大连市西
岗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被告兴源地产对管辖权提出的
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具体详见 2023 年 6 月 8 日和 2023 年 8 月 12 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21)和《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亿德金具考虑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也一直拒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为
避免原被告无休止的耗费各自精力,增加原被告双方诉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
五十三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变更诉讼请求,兴源地产同
意了亿德金具的变更诉讼请求,并就此向和平区法院递交了反诉状,和平区法院已
受理。
    (一)变更诉讼请求
    1、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厂土地费 29,184,012.00 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厂房建设费 30,412,487.68 元;
    (3)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提供价值 60,900 元的金杯牌面包车一辆;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00,000.00 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清地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610,000.00 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2006 年 3 月 12 日的《合同书》及
其系列补充协议,备忘录。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名下的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同德路 2 号(土地证号
大国用 2003 字第 04170)及其地上 8,681.59 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更名过户返还
给原告,将原告名下的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 32,382.9 平方米的土地(土地
证号大国用 2010 第 04002 号)退还更名过户给被告。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 20 万元,及清地律师费 61 万元。
    (4)如果无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2006 年 3 月 12 日的《合同书》及其系
列补充协议,备忘录,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建厂土地费 26,434,655 元,厂房建设
费 30,411,487.68 元,金杯面包车 60,900 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合理费用。
    (二)反诉状内容
    反诉原告:兴源地产,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 8 号,法定代表人:王强,
该公司经理。
    反诉被告:亿德金具,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 2 号,法定代表人
刘阳。
    1、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协商一致,解除于 2006 年 3 月
12 日签订的《合同书》及其系列补充协议、备忘录。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 32,382.9
平米的土地(土地证号大国用 2010 第 04002 号)返还并更名过户给反诉原告。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拆迁补偿费 500 万元及利息(自 2007 年
9 月 27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房屋印花税 16,640.1 元及利息(自
2007 年 12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5) 请 求 判 令 反 诉 被 告 返 还 反 诉 原 告 代 缴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1,501,275 元及利息(自 2008 年 1 月 10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
    (6)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交易费 5,413 元及利息(自 2008
年 6 月 30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7)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交的技术咨询环评费 5 万元及利息(自
2008 年 8 月 19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8)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交的职工保障安置费 500 万元及利息
(自 2008 年 10 月 28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9)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印花税 22,890.7 元及利息(自 2009
年 5 月 8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0)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还的贷款 300 万元及利息(自 2007
年 9 月 28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诉讼变更请求仅为案件为受理阶段,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
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
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上述案
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