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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02月)2024-02-2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主席可指定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并保管其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
一次。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与程序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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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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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表决票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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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4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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