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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02月)2024-02-2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
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收购公司股
份的方案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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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单项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数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不含关联交易)。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投资项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但在前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公司发生的交易数额不足董事会
权限标准上限 30%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可以由董事长审慎决定后执行。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董事长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程序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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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
持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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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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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
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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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
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先将拟提交董事
会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之外
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
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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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视需要进行全
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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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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