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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8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40,455,11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64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36,414,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2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40,1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40,1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
股份 4,040,1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0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
议案。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3,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8,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3,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8,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以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33,4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41,338,400.00 元(含税),剩余
未分配利润 348,734,699.87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 2023 年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3,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8,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3,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8,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3,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8,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3,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8,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结合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和 2024 年度实际审计业务情
况及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审计报酬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3,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8,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胡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任期与本届董
事会任期一致。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3,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8,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王燕平律师和杨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