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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君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25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6 月 24 日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6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6 月 24 日(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4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40,453,6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4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36,414,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4,038,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038,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038,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
议案。
    (二)提案表决结果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名,任期三年,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何亚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1.02.候选人:选举何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1.03.候选人:选举林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1.04.候选人:选举胡益俊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1.05.候选人:选举刘忠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1.06.候选人:选举邱红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何亚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1.02.候选人:选举何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1.03.候选人:选举林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1.04.候选人:选举胡益俊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1.05.候选人:选举刘忠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1.06.候选人:选举邱红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林麟先生、胡益俊先生、刘忠安先生、邱红女士当选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简历详见 2024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名,任期三年,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2.01 选举胡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2.02 选举王伦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2.03 选举刘丽娜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 选举胡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2.02 选举王伦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2.03 选举刘丽娜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胡宁先生、王伦刚先生、刘丽娜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详见
2024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任期三年,
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 选举尹红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3.02 选举张娟娟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40,451,61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 选举尹红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3.02 选举张娟娟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036,661 股
    尹红先生、张娟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尹红先生、张娟
娟女士与职工代表监事彭佳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情况
及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1,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6,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451,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6,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0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成都金牛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具体
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该授信事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
内有效,在上述授信额度和有效期内若续作授信无需再出决议,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张硕之律师和杨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