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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思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2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议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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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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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 (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根据公司审计工作要求,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会计师事务所进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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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
以续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
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
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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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
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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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
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
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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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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