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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克明食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4-04-2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1
致: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克明食品”或“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克明食品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克明食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审验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发行人向本所提供复印
件的,本所已就复印件和原件进行了核验,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发
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遗
漏,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适
用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法律适用区域的法律
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财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2
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
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本次发行价格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减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数量、发行对
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本次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陈晖签署本次发行<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3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2023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
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

    2023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募集
资金总额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上限的议案》,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1,107.00 万股。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陈
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
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核发了《关于同意陈克明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4 号),同意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
权,并获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符合 《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4
    (一)本次发行相关协议

    2022年6月8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陈宏、段菊香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2023年4月17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陈宏、
段菊香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方
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额、股份认购款的支付及股票的交付、限售期、协议生
效条件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陈宏、段菊香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
就,协议合法、有效。

    (二)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1、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2022 年 6 月 9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即 9.41 元/股。

    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根据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定价原则,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了调整,发行价格由 9.41 元/股
调整为 9.03 元/股。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0,760,500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不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且发行股
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认购情况如下:



                                     5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1     陈宏                              10,710,500             96,715,815.00
   2     段菊香                                   50,000            451,500.00
         合计                              10,760,500             97,167,3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
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缴款及验资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2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4〕2-9号),截至2024年4月22日10:00时止,保荐人(主承
销商)财信证券指定账户已收到发行对象段菊香和陈宏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97,167,315.00元。

    2024 年 4 月 23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财信证券将扣除承销费 700,000.00
元(含增值税)及持续督导费 240,000.00 元(含增值税)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
剩余款项 96,227,315.00 元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根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4〕2-10 号),克明食品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167,31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877,358.5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94,289,956.49 元。其中:股本为人民币 10,760,500.00 元,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为人民币 83,529,456.49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本次发行结果
合法、有效,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情况

    (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

                                     6
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认
购。经核查,陈宏和段菊香属于普通投资者C4级,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二)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说明文件,本次发行对象陈宏、段菊香参与本次认购
的资金均来自于其本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除陈宏部分资金来源于其
母亲段菊香外,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陈宏、段菊香除外)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认购对象的私募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陈宏、段菊香为自然人,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

    (四)认购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段菊香和陈宏,段菊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克明配
偶,并担任公司董事;陈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克明之子,并担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履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主体资格,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
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
规,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7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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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刘中明




                                      经办律师:

                                                      傅怡堃




                                      经办律师:

                                                      吴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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