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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新材: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4-04-16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代表人和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简称及代码
             李小见,010-67017788,北京市东城
中邮证券有限 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康达新材,002669
责任公司     王楠,010-67017788,北京市东城区
             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材”、“发行人”、
“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自 2022 年 8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邮证券”)
作为康达新材非公开发行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本文件出具日,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
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Kangda New Materials(Group) Co., Ltd


                                     1
注册资本            305,402,973 元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康达新材
股票代码            002669
法定代表人          王建祥
实际控制人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 16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 707 弄御河企业公馆 A 区 3 号楼

电话                 021-50770196
电子信箱            kdxc@shkdchem.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910,052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3.23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87.96 元,扣除与发
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8,749,999.8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691,249,988.10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
字【2022】210Z016 号《验资报告》验证。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
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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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履行
保荐职责,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
项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承诺;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根据丰南康达“3 万吨/年胶黏剂及上下游新材料项目”建设情况,综
合考虑项目付款进度、自有或自筹资金调度及建设周期等因素,为更好地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公司产业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变更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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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由全资子公司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大连齐化新
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和增资。其中 8,628 万元用于收购大连齐化
43.58%的股权;3,000 万元用于增资大连齐化,增资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大连
齐化 51%的股权;本次共计变更募集资金 11,628 万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向用于收购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2023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大连齐化新
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1,628 万元用
于收购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

    上述事项,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2,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
个月(2022 年 12 月 23 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 4,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 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 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4,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累计使用 12,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还至募集资金专户,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额度未超获
批额度,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7,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3 年 12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7 日)。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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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闲置募集资金 7,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

    上述事项,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
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
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沟通、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持续督
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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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
项使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就相关未完结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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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小见              王 楠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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