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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泉股份:关于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公告2024-06-27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设计新增项目除外,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结算总价以合同综合单价和实

际发生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

    2、合同一经签订,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人

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

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近日,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与湖南巴陵水
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省铁山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
改造(二期)坪费湖补水工程暨铁山灌区水源补充坪费湖引水工程 PCCP 管材和
构配件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甲方: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湖南省铁山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二期)坪费
湖补水工程暨铁山灌区水源补充坪费湖引水工程管道采购及安装服务
    采购及服务范围:18.01kmPCCP 管道采购及安装服务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240 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开工、竣工日期计算的天数
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本工程的采购费用及劳务报酬采用综合单价模式,合同总价款(含税):陆
仟肆佰捌拾贰万零陆佰肆拾伍元整(¥64,820,645.00 元),合同一经签订,综合
单价不作调整,设计新增项目除外,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结算总价以
合同综合单价和实际发生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27961267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路 116 号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许愿心
    成立日期:2000 年 4 月 8 日
    经营范围:其他电力、园林绿化的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
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
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
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房屋工程的地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
土石方工程服务;市政道路路面工程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
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
    4、经查询,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企业,实力较为雄厚,
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采购及服务范围
    本合同主要内容为 18.01kmPCCP 管道采购及安装服务,承包方式采取暂定
合同总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的合同方式,投标人承包单价为综合单价。
    3、合同价款
    本工程的采购费用及劳务报酬采用综合单价模式,合同总价款(含税):人
民币陆仟肆佰捌拾贰万零陆佰肆拾伍元整(¥64,820,645.00 元),合同一经签订,
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设计新增项目除外,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结算总
价以合同综合单价和实际发生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
    4、服务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7 月 26 日(或合同签订之日起 40 天)
    完工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或合同签订之日起 280 天,管材管件安装完
毕时间)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240 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前述开工、竣工日期计算的
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5、工程价款支付
    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支付。
    6、违约责任
    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乙方进行补偿: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导致工程施工无法进行的;
    (2)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进场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及堆场,导致工程施工无
法进行或进展缓慢的;
    (3)非乙方责任而导致的现场协调不力无法进场施工的;
    (4)甲方不能及时完成沟槽开挖和垫层铺设,以及安装道路的处理,导致
乙方施工受阻的;
    (5)已完成管道安装甲方不能及时完成土方回填而导致已铺设好的管道浮
管或受损的;
    (6)因阴极保护工程施工不及时导致乙方施工受阻的;
    (7)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8)根据施工工期 8 个月进行推算,乙方施工设备和管材进场后,甲方应
保障 8 个月工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提供不低于 120m 的管道沟槽安装条件,未提供
工作面天数计算误工费用,误工费用为 9000 元/天;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
达不到安装条件,根据实际天数按照以上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天气及不可预见因
素除外。
    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业主对甲方的指令、规章制度对乙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视其违约情况轻重没收其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
金,具体违约金额按甲方和业主相关管理办法与乙方友好协商再执行;
    (2)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经甲方评估乙方无法满足工期需
求时,甲方有权利重新分配采购及劳务工程任务或勒令乙方退场,并扣除全部履
约保证金及未完工程对应的合同费用,乙方无条件服从。扣除的费用作为甲方赶
工措施和重新组织施工单位进场的经济损失赔偿,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
利。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
否则,甲方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3)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
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 9,000.00 元的违约金;
    (4)乙方倒卖设备或材料,应承担的违约金:按设备或材料原价的 10 倍计
取;
    (5)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工作受阻,按乙方违约处理,每发生一起,向甲方
支付 5,000.00 元的违约金;因乙方劳务人员受伤索要赔偿、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牵
连诉讼、股份公司系统内指定分包人,发生纠纷案件导致甲方被诉的,每发生一
起,向甲方承担赔偿金 10 万元,并按照案发标的额双倍冻结甲方应付计价款,
直至案件终结;
    (6)乙方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暂时离开施工现场的,须书面或信息
邮件形式申请甲方批准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擅
自离岗,应向甲方支付 2,0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以上违约金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或乙方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必须有书面
委托书)、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乙方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工程供货及安装需要,具
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陆仟肆佰捌拾贰万零陆佰肆拾伍元整
(¥64,820,645.00 元),约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85%,本项目
的履行预计对服务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
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设计新增项目除外,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结算总价以合同综
合单价和实际发生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
    2、合同一经签订,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
料价格、人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
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湖南省铁山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二期)坪费湖补水工
程暨铁山灌区水源补充坪费湖引水工程 PCCP 管材和构配件采购及安装服务合
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