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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泉股份: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7-11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苏龙泉管
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龙泉”)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
称“江 苏银行 常州 分行 ”)出 具了 《最高 额连 带责 任保证 书》 (编号:
BZ063324001026),公司就江苏龙泉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
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担保期限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
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和《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3)。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4 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18,0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的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42,500.00 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
       度范围内签署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江苏龙泉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
       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本次使用担
                                 被担保方最 截至目前经
担保     授权担保对   本次被担                           本次使用担 保额度占公   剩余可用
                                 近一期资产 审批可用担
  方         象         保方                               保额度   司最近一期   担保额度
                                   负债率   保总额度
                                                                    净资产比例
         资产负债率
         在 70%以下   江苏龙泉
公司     的全资子公   管道科技    61.46%     42,500.00    5,500.00    3.45%       13,000
         司、控股子   有限公司
         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龙泉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5571748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黄冲
           注册资本:9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范围:预制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金属
       制品加工、制造和销售;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钢筋混凝
       土排水管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特
       种设备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
防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
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江苏龙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江苏龙泉总资产 23,146.41 万元,净资产 9,186.81
万元,资产负债率 60.31%;2023 年 1-12 月营业收入 9,163.35 万元,利润总额
-1,308.40 万元,净利润-1,822.00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江苏龙泉总资产 23,029.69 万元,净资产 8,875.57
万元,资产负债率 61.46%;2024 年 1-3 月营业收入 4,596.31 万元,利润总额-301.29
万元,净利润-311.2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江苏龙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主合同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龙泉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证书之主合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债务人之间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止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
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本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保证,为江苏银行常州
分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苏银行常州分行
在本保证书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3、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币种)人民
币(大写)伍仟伍佰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4、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债
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
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江苏银行常州分
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
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
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
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
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6、保证人的特别声明和保证
    本保证人确认,不论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非典型担保等其他担保(以下简称“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
成立、是否有效、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
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均有权直
接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无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
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利的顺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
或范围)、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
其他担保,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本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
本保证书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
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
    7、争议解决
    本保证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的
方式解决争议:向本保证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保证书的生效和终止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保
证书自本保证人签名后生效。
    本保证书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36,5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的 22.7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