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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赐材料: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03-26  

                                                           天赐材料(00270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
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谨慎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理财的受托方,并根据业务需要与委托理财的受托
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存放委托理财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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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遵照《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
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对具体实施的单笔委托理财需提交财务总监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
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根据本制度第七条
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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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
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
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
总经理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
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六)负责每月向公司管理层报送委托理财余额。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公司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理财业务的
审批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
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
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
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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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
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情况进
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委托理财事项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法律法规
有规定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督主管机关报告,由该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给予
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
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
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部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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