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金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金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30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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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金轮蓝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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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
的《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14:30 在江苏省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 6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359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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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数为 98,964,178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54%。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含通过通讯方式接入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0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359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964,178 股,占公司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54%。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见证方式参加
会议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716,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500%;反对 1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87%;
弃权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1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7,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2.1385%;反对 147,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274%;弃权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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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2341%。
(二)《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720,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542%;反对 1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70%;
弃权 9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1,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2.4345%;反对 145,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5047%;弃权 9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0609%。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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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律 师 :
___________________
赵 靖
田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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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华卿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