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会计核算制度2024-04-27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会计核
算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下属分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仅针对自身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第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公司持续经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五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按照经济业务的
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会计期间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公司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
第八条 公司的一切会计记录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客观确定的依据为
基础;会计核算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会计信
息能满足公司以及各方面使用者的需要。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
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复核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
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
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
使用。此外,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还应当相互可比,即:
(一)公司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
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使得公司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相互可比。
(二)对于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公司采用企
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时,应当按照
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
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采用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确保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
量。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
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一)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为流动资产。
1 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
2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
3 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
资产等。
(二)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确认为非流动资产,并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
流动资产等。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银行存款包括
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
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有外币的公司,应当区分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
细核算。
(一)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公司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
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
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应当按月编
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公司其他货币资金核算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其他货币资金应当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
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银行存款。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资产:
1 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 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 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
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 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
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
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
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
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2.1 金融资产的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对于以常规方式
购买金融资产的,公司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
2.2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
转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公司予以终止确认:
①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转入方。
③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
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三)金融资产的分类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
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
① 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
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是指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
① 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
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②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
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3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4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将金融资产不
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在非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四)衍生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4.1 衍生工具,是指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汇率互换合同、利率互换合同及外
汇期权合同等。衍生工具于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以公允价值
进行后续计量。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2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对
于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的混合合同,若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的,公司不从
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公司关于金
融资产分类的会计政策。若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且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公司将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
① 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及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及风险不紧密相关。
② 与该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③ 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公司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
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
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根据混合合同公允
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
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公司将该混合合同
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五)金融资产的计量
5.1 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
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公司初始确认时不具有
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应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公司应当根据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资产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
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
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③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
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
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
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5.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
后续计量。
① 对于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
整后的结果确定:
⑴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⑵ 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
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⑶ 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
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
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
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公司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
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
流量,但不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② 公司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但下列情
况除外:
⑴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⑵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
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若该
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
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应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
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③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末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
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
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④ 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组
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
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⑤ 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
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
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⑥ 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
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⑦ 公司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
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
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⑧ 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公司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
的最佳估计。
(六)金融资产的减值
金融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七)利得和损失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应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对于
其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
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
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
益。
(八)金融资产转移
8.1 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公司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该金融资
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
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公司予以终止确认:
①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转入方。
③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
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若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
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则按照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
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
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8.2 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① 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②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
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
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对于公
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整体
或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存货
第十七条 存货
(一)存货的定义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
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如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2.1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
成本。
① 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
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
购成本;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
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② 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是指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构成。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
用,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公司应当根据制造
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
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③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存货,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存货达
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存货的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其入账
价值。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
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存货通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
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存货的成本。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
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
入账价值。
2.2 存货的后续计量
①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公司发出存货的成本计量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
法。低值易耗品中核算的模具为预期为大批量生产用的模具,其在领用时按 12
个月进行分期摊销,其他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包装物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
摊销。
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
现净值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
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
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存货的管理
对各种存货应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或备查簿,逐笔登记收发领退。对在途材
料按明细核算,随时跟踪,及时清理。
公司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查
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查明原因后应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
毁损报废的存货,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将扣
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
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将扣除处置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
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公司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
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将其划
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 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
售。
2 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
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督部门批准
后方可出售的,公司已经获得批准。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
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当拟出售
的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
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停
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处
置组中剩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仍满足持有待售划分条件的,公司将新组
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
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调整可
比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
(二)持有待售类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公司在初始计量时
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
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公司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
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
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按照相关会计准则
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初始计量或资产
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
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
备。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
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继续予以确认。
公司对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金额时,先抵减处置组商誉的账
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第 42 号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
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
待售的处置组时,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第 42 号准则
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
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
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
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第 42 号准
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依据处置组
中除商誉外的适用第 42 号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
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同时将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
以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三)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终止确认和计量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
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 可收回金额。
公司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
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1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
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
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
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2 公司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力,该合营安排即为合营企业。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
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3 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
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
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
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通常还可以依据以下一种或
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②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③ 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④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⑤ 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2.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
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
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
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合并方的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的,应分别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进行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
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按
照应享有被合并方股东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
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
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
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日之前持有的
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
进行会计处理。
2.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公司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为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
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
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
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的,按照原持有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相关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原持有股权投资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
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
动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2.3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①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与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也计入投资成本;
②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
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③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
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
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④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放弃债权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
⑤ 对于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
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
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
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
当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
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
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1 成本法核算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
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
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2 权益法核算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
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
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
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
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
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后确认。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
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
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比例计算
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
在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
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的账
面价值。
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
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的,
公司在收益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
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
行核算。
对于公司向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投出的资产构成业务的,投资方因此取得长
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向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
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自联营及合营企业购入的资产构成业务的,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全额确认与交
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 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相同的基础,
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按比
例结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
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确认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
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
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终止采用
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 成本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剩余股权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
在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之前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者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
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相
同的基础进行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当期损益;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
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净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按比例结转当期损益。
因其他投资方增资而导致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对被投资
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公司应享有的被投
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
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
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处置后
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
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
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
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
他所有者权益全部结转为当期损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
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
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
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
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
物(含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
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2.1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如与投
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
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2.2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
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
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条件
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他资
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 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2 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
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自用房地
产的用途或者存货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将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的,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的,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
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
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初始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
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
1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入
账价值:
1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
务费等。
2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
的必要支出构成。
3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关于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
别按照本制度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5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减去
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2.1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
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
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和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30 5.00 3.17-4.75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10 5.00 9.50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4-10 5.00 9.50-23.75
办公设备及其他 年限平均法 3-10 5.00 9.50-31.67
测试仪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00 9.50-19.00
①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
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
金额计算折旧率。
③ 公司至少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
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④ 因开工不足、自然灾害等导致连续 3 个月停用的固定资产确认为闲置固
定资产(季节性停用除外)。闲置固定资产采用和其他同类别固定资产一致的折
旧方法。
2.2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
费用等。
① 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后续支出时,公司一般应将该固定
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
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
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
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公司发生的一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
分,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
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局部性更新改造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按照项目单独
核算;完工时,根据改造的价值和报废的情况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在原资产的
剩余折旧年限内折旧完毕。
② 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
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的减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4.1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① 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②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4.2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
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
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五)固定资产的盘点
公司依据各类固定资产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盘点周期,对
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报告,按管理授权报经批准后,
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亏的固定资
产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按照每一项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固定
资产的购建、处置(包括报废、转让、丢失、毁损等)业务,都应当办理相应的
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的定义
在建工程是指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在未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在建工程的确认和计量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
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 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
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公司或其他权
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
许权和计算机软件等。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无形资产取得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
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
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
值。
3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
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
价值更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如果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成本能可靠
地计量,则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
损益。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行开发构建厂房等建筑物,相
关的土地使用权支出和建筑物建造成本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如为
外购的房屋及建筑物,则将有关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分配,难以合理
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1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根据无形资产的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同行业情况、历史经验、相关
专家论证等综合因素判断,能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
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
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估计其使用寿命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① 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
信息.
② 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③ 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④ 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⑤ 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
关支出的能力。
⑥ 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
等。
⑦ 与公司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公司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如下:
项 目 预计使用寿命依据 期限(年)
软件 预计受益期限 3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使用年限 40-50
3.2 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① 公司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
产确认时止。公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
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
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
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
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⑴ 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⑵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
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③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④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⑤ 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与以前估计不同的,调整原先估计数,并按会计估计变更
处理。
⑥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
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
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
(四)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划分研究
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阶段,应
确定为研究阶段,该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等特点;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
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
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阶段,应确定为开发阶段,该阶段具有针对性和形成
成果的可能性较大等特点。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
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可证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
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五)无形资产的处置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
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如果长
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
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其中:
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
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
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
期限平均摊销。
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
产所有权的,按两次装修间隔期间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
销。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按两次装修间隔期
间、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二十五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定义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公司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
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反映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根据资产、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
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1 企业合并。
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的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公司
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
所得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
下交易中产生的:
1 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
2 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
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 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
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
2 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
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
回。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
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
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
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
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
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
时进行时,公司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
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
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
后的净额列报。
第二十六条 资产减值
(一)总体要求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
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可能发生的各项
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
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1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
项金额。
2 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
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二)存货减值
2.1 存货减值的迹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
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
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① 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② 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 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
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④ 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⑤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2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
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
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除有
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
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中:
①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
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
定其可变现净值;
②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
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
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
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3 存货跌价的计提方法
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
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
相关、具有相同或者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
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4 存货跌价的转回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工具的减值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以及财务
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3.1 金融工具减值的方法
① 金融工具减值的一般方法
除了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之外,公司应当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
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
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
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
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金融资
产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
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
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
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
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的一部分。
对于按照本制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资产(债务工具),公司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
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公司在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规定时,应当将公
司成为做出不可撤销承诺的一方之日作为初始确认日。
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
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
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
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② 金融工具减值的简化方法
本条金融工具减值的简化方法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融资及其
他应收款。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
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款项的信用损失。公司将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的应收款
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将其余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划
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
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项目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信用等级一般)
应收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
应收账款 账龄组合 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
应收款项融资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信用等级较高)
账龄组合 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出口退税组合 应收出口退税
公司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统计并计算应收款项账龄。
公司将债务人信用状况明显恶化、未来回款可能性较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等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3.2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
加。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
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确定金融工具
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
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
增加的充分证据的金融工具,公司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
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3.3 估计预期信用风险的基础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
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
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
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四)其他资产减值
其他资产减值包括以下资产的减值: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
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
4.1 减值迹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①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
用而预计的下跌。
②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
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③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④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⑤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⑥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
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
预计金额等。
⑦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4.2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
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
者。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
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
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
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
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
金额;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
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
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4.3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
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
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
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
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第三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
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
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符合上述
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
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公司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一年
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非流
动负债主要包括租赁负债、递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二十八条 应付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的定义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
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
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
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
相应的明细科目核算。
(二)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
按规定的基准和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
福利的,如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该负债预期在职工提供相
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且财务影响重大的,则该
负债将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
(三)离职后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公司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公司为向
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公司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
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公司按当期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
失业保险,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
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四)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者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
时,和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
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
期结束后十二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按照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处理。
职工内部退休计划采用与上述辞退福利相同的原则处理。公司将自职工停止
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辞退福利)。正式退休日期之后的
经济补偿(如正常养老退休金),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五)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的,按照设定提存
计划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按照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但相关职工薪酬
成本中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九条 金融负债
(一)金融负债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 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 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
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 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
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公
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
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身权益
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公司自身权
益工具不包括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
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
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或该部分金融负债)。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
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
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
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
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
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回购金融
负债一部分的,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
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
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负债的分类
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
债、财务担保合同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公司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
1 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 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
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公司内部以
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四)金融负债的计量
4.1 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
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4.2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及利得、损失
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
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
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
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
存收益。
②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
金融负债,该类金融负债按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政策确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③ 财务担保合同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
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不属于上述①或②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
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方法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初始
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收入确认方法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④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
债。该类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后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产生的利得或
损失在终止确认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公司将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第三十一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的定义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
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
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与合
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
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
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3.1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①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
开始。
3.2 暂停资本化
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
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
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
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
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3.3 停止资本化
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
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
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对外销售的,在该资产整体
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
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
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
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
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加权平均
利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
发生的利息金额。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内予以资
本化。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予以资本化;在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
售状态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
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
息金额。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又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
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
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
时,登记入账。
(二)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
账;采用收购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公司股票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
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核算。资本公积包括资本
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项目。
第三十五条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
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1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 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1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六条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从历年的净利润中提取存于公司的公积金。公司的盈余公积包
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视需要从净利润中提取。
公司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公
司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或尚
未弥补的亏损)。
第五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八条 收入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公司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
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一)收入的总确认原则
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
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
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
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
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
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
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
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
有权;
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
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
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公司代第
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
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
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
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
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
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
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二)公司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
2.1 外销
公司外销分为 FOB(离岸价)/C&F/CIF(到岸价)三种定价模式,主要采用
FOB 形式出口,在 FOB/C&F/CIF 模式下,公司负责在约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产
品装上运输船只,客户在产品报关离岸后获得货运提单时取得商品控制权。
2.2 内销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客户,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并经客户确认
开具销售发票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三十九条 成本
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
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销售铝合金轮毂的成本;其他业
务成本是指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条 费用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
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务
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一)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销售商
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宣传费,以及
为销售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包括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
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
料消耗、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董事会费、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
招待费、排污费等。
(三) 研发费用,是指公司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四)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相关的手续费以
及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五)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第六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利润
(一)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成本、
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
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成本、费用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
计量。
(二)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公司的利润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
润三个层次进行反映和列报。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
损失)、投资收益(减:损失)、其他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后的金额。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政府补助、捐赠利
得等。
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营业外收
支按具体收支设置明细账目,进行明细核算。
所得税费用,是指公司应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
税费用。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计入批准年度的会计报表。资
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
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
披露。
(二)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净利润的 10%计提,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定。
4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可供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
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
映。
第七章 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
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当期所得税是指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
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
前扣除的费用+(或-)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
金额之间的差额+(或-)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第四十五条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
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
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计算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
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十六条 所得税费用应为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两者之和,即:所得
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第八章 企业合并
第四十七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
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
第四十八条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
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不同而进行
的调整以外,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
公司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
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
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
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在取得
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与被合并
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
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
收益除外。
第四十九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
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
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作为合并对价
付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
允价值,合并当期期末,公司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核算。自
购买日算起 12 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价值进行调整的,
则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
表信息进行相关的调整;自购买日算起 12 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
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
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
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
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该
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多次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
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
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
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
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
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
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第五十条 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
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
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九章 公允价值
第五十一条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
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
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公司假
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公司
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
第五十三条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五十四条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
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
(一)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
(二)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
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有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
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
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益和收益率曲线等。
(三)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
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
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做出的财务预测等。
第五十五条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
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
换。
第十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五十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
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 25%作为参考。
第五十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
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
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公司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
有商业实质。
第五十八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一)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1.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
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公
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应作为资产销售或处
置进行账务处理。
1.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
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 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
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
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
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分如下
情况确定:
① 各项换出资产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
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更可靠。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
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② 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
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
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
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③ 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
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
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
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
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2.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
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
确认损益。
2.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
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 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②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
质或者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
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
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
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十一章 债务重组
第五十九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
余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
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务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困难得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
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
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第六十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1.1 以现金清偿债务
① 债务人的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② 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
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
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
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1.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① 债务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
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 债权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
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
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
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
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① 债务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
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
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② 债权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
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
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
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1 不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① 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
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
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② 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
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
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
失。
3.2 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① 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
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
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
业外收入。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公司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
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② 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① 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
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
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② 债权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
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
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租赁
第六十一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
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
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
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
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
租人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
第六十二条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使用
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
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使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
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
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
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二)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租赁
负债。租赁负债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
赁激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
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公司合理确
定将行使该选择权;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公
司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根据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的
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
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
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
新计量租赁负债:公司对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
发生变化,或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
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
变动。在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时,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
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公司将剩余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
(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公司选择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将
相关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
本。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
权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四)租赁变更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进行会计处理: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
范围;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
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公司重
新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
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第六十三条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无论
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
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如果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公司选择对原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公司
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一)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
公司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
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摊计入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融资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
资产。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
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
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收
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
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章 外币报表折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各公司对于发生的外币
交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六十五条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交易日的会计处理
对发生的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通常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当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下同)折合记账本位币记账。公司发生的外币兑换业
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按照实际采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公
司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
合同约定汇率折算。
(二)资产负债表日外币余额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
① 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
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
② 用于境外经营净投资有效套期的套期工具的汇兑差额(该差额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直至净投资被处置才被确认为当期损益)。
③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外币货币性项目除摊余成
本之外的其他账面余额变动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均计入当期
损益。
2.2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
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
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第六十六条 外币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
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当期平均汇率折算;年初未
分配利润为上一年折算后的年末未分配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按折算后的利润分
配各项目计算列示;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
股东权益项目下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并丧失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
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
当期损益。在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境外经营权益比例降低但不
丧失对境外经营控制权时,与该境外经营处置部分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将归
属于少数股东权益,不转入当期损益。
现金流量表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当期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
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
响项目反映。
第十四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
第六十七条 会计政策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
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变更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公司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
理。但是,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
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
2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更可靠、
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 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四)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
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
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
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附注需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
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
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累积影响数可以
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五)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
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第六十八条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
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
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
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
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
金额进行调整。会计估计变更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
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
据应当真实、可靠。
(二)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
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
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公司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
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四)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
变更的影响数,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第六十九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
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
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一)前期差错更正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1 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处理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公司不调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期初数,但调整发
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
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1.2 重要的前期差错处理
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计影响数不切
实际的除外。对重要的前期差错,公司在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
数据,具体地说,公司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通过下述处理
对其进行追溯更正:
① 追溯重述差错发生期间列报的前期比较金额。
② 如果前期差错发生在列报的最早前期之前,则追溯重述列报的最早前期
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
③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
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应当一并调整,也
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当公司确定前期差错对列报的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
的特定期间的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公司追溯重述切实可行的最早期间的资
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可能是当期);当公司在当期期初确
定前期差错对所有前期的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从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切实
可行的最早日期开始采用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比较信息;当公司确定所有前期差
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从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切实可行的最早日期开始采
用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比较信息,为此在该日期之前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
相关项目的累积重述部分忽略不计。
(二)公司应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1 前期差错的性质;
2 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 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
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前期差
错更正的信息。
第十五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七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
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
非调整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
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
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
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
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
之,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
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
纳所得税税额;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本年度
(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
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当期编制的财务
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
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七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
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
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
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
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七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
生的情况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
务报表。但有的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具有重大影响,如不加以说明,将
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
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第七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
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
披露。
第十六章 或有事项
第七十五条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
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
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
染整治、承诺等。
第七十六条 或有事项的结果可能会产生预计负债、或有负债或者或有资产
等。公司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七十七条 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确认为预计负
债:
(一)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七十八条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
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公司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相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
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
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十九条 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
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
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十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
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 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 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 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负债)
1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
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 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说
明原因。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常不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
利益时,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
影响,一并披露。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等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
期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公司不披露这些信息,但披露该未决诉讼、未
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第八十三条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
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八十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
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
补助。
第八十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公司能够收到政府的补助。
第八十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并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确认。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政府补助分类时采取的具体标准为:
(一)政府补助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
或者补助对象的支出主要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划分为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根据政府补助文件获得的政府补助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补偿以后期间或
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三)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则采用以下方式将该政府补助款划
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 政府文件明确了补助所针对的特定项目的,根据该特定项目的预算中将形
成资产的支出金额和计入费用的支出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划分,对该划分比例需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变更。
2 政府文件中对用途仅作一般性表述,没有指明特定项目的,作为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于政府补助通常在实际收到时,按照实收金额予以确认
和计量。但对于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预计
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政府补助采用的是总额法,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
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
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
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条 公司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
会计处理:
(一)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
业提供贷款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
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
借款费用。
第九十一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以下情况
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
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二条 政府补助计入不同损益项目的区分原则为:与本公司日常活动
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本
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十八章 关联方披露
第九十四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第九十五条 构成关联方的类型: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
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公司或者对一个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
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公
司关键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战略目标、经营计划、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
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
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向公司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
(十一)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九十六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
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公司或由公司
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九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表中应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司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公司之间存
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
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三)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
交易不予披露。
公司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第十九章 财务报表
第九十八条 财务报表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
述。
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九十九条 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本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
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公司不应以在附注中
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如果按照各项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
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
公司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
公司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管理层在对持续经营能力进
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公司自资产负
债表日起至少 12 个月。
(三)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公司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
其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
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会计准则及本制度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 公司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
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 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公司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
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公司对于各个项目的重
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
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4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
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本制度
和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
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
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
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
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6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公司应当在表首部分至少披露下列
信息:
① 编报公司的名称,如公司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② 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③ 人民币金额单位。
④ 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一百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
表。资产负债表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应按规定列报。
第一百〇一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
表。公司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别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一百〇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
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
3 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
资。
(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
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除以下几项之外,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
金流出总额列报: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
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
2.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项目的编制
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
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
本期退回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公司销售材料和代购代
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
填列。
② 收到的税费返还
本项目反映公司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
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税金及附加、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③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
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
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管
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④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货
款以及与货款一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包括: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
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为购置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
应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⑤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为
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
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
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⑥ 支付的各项税费
本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
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
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
所得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反映。本项目
可以根据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⑦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
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等。本项目
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项目的编制
①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
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
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本
金,在本项目反映,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在取得投资
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单设
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
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
录分析填列。
②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合
营公司分回利润而收到的现金,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股票股利
不在本项目中反映;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性投资,其利息收入在本项
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库存现金、银行存
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③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
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所造成的固
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报废、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如处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应在支付的其他
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④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
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处置子公司
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⑤ 收到的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根据
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⑥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
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
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为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在分配
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
费,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⑦ 投资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取得
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而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
用。公司购买债券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以及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均按实际
支付的金额反映。
公司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
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项目中反映;收回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⑧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如取得子公司及
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⑨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根据相
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项目的编制
①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设立、增资等收到股东以现金投入作为资本的金额。本项目
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② 借款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
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
记录分析填列。
③ 收到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根据
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④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
偿付公司到期的债券本金等。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
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⑤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
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润分配、财务费用、在建工程、
制造费用、研发支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⑥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根据
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4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存在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收支,由于现金流量表各项目采用
汇率不一致而产生的差额,本项目根据因采用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折算的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项目与其他采
用财务报表列报期间的月末平均汇率折算项目产生的差额填列。
第一百〇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
(一)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投资方应当在
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
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
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1 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2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3 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4 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5 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6 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
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
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
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在判断是
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
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二)编制方法
2.1 对母公司投资及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的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
料,由母公司编制。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
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
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① 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
等项目。
② 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
享有的份额。
③ 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
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④ 站在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
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
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
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应
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2.2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
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 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② 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③ 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④ 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⑤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
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
司合并编制。
3.1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
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
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
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3.2 内部债权与债务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
销相应的减值准备。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
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3.3 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
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应当抵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
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
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3.4 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
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
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
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公司
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3.5 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
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
(四)合并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4.1 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①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
本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
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
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
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② 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③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利
息收入及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④ 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
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
影响应当抵销。
4.2 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方法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
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
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项目列示。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
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
司合并编制。
5.1 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①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
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②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
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③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
流量应当抵销。
④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
抵销。
⑤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
金相互抵销。
⑥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
金流量应当抵销。
5.2 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
表进行编制。
(六)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
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
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
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
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
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一百〇四条 中期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包
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
1 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年度财务报表一致。
2 中期会计计量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3 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会计报告相一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符
合相关规定。
(二)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
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递延的除外。
(三)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在中期
财务报表中预提或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
(四)公司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若在报告期内公司处置了所有的子公司,且没有增加新的子公司,则不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此外,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还包括公司本级的财务报表。
(五)公司在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若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其累计
影响数能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
数字的,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对于比较财
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
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一并调整。同时在附注中说明
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追溯调整的,说明原因。
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公司调整本年度财务报
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相应的比较财务报表也为已经调整以前
年度损益后的报表。
(六)中期财务报告附注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披露上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
第一百〇五条 每股收益
公司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
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
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
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公司进行配股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视同列报最早
期间起初已发行在外,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
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公司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相关的下列信息:基本每股收益的收益分子、
分母计算过程;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
股;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
通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第一百〇六条 分部报告
公司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
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
部信息。公司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一)在主要报告形式下,公司分部报告应披露下列分部信息:
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通常
不包括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
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分部的对外
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通常
不包括利息费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
应承担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
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
金费用,应当分别披露。
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
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
得税资产。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
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
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5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
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
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
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
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
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制定,公司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公司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
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公司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自行设
置。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九条 对违反会计制度和影响会计制度执行的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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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