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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跃岭股份:重大投资管理制度2024-04-27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
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
《公司法》、合同法》和《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
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
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
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
资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相关规定;如《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本次投资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办法规
定,则该等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企业发展部负责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
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企业发展部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
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企业发展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
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 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 企业发展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 企业发展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董事会
办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应在各自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并及时
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外投资资料。如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
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超过各自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则必须在形成对
外投资方案之前上报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通过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行
为。

       第十二条 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继管理

       第十三条 对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审计部应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
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应定期开展对被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了解其运营情
况,获取财务报表、经营数据等资料,并形成书面投后经营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
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企业发展部、财务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
理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重大投资有不同规定
的,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