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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美食: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04-16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维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盈利能力、
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情况
制订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二)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在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但是应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如有)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当年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负值;
   4、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事项。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及执行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需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
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
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至少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
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
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
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