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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大美食: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4-16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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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二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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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
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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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告知董事会,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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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股东办理股权登记的手续;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涉及
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相关意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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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三时,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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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
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参加大会,
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
秩序。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
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载明的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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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登记时到会议秘书处做发言
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
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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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
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对其他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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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
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
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
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与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条规定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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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征集投票权。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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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
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
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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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
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
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至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确定最终董事(监事)人选。
    第五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
为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
案,按照弃权计算。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
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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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
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
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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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
织实施。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
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报
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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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规则未尽事宜,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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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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