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2024-03-3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
则的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 总则
3.1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3.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4 人员组成
4.1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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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4.2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3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4.4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4.1- 4.3 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4.5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5 职责权限
5.1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5.1.1 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1.2 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1.3 审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5.1.4 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5.1.5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5.1.6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1.7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5.1.8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5.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2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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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6 决策程序
6.1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6.1.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6.1.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6.1.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6.1.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6.1.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1.6 其他相关事宜。
6.2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6.2.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6.2.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6.2.3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6.2.4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6.2.5 其他相关事宜。
7 议事规则
7.1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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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7.3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7.4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7.5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7.6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7.7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7.8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7.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8 附则
8.1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8.2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8.3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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