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邮编:51804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 14:3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8,712,15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27%, 其中: 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均 为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1,095,44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3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的 股 东 共计 4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权股份 27,616,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14,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14%。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158,594,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1%;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96,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 158,594,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1%;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96,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 1.03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58,543,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 8938%;反对 168,560 股;弃权 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45,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4%;反对 168,560 股;弃权 0 股。 1.04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158,594,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1%;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96,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 1.05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58,560,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45%;反对 127,0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62,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50%;反对 127,030 股;弃权 24,530 股。 1.06 办理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 158,594,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1%;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96,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韩欣茹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