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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民股份: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进展公告2024-04-17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
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 11.52 元/股,回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
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
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本 次 回 购 部 分 社 会 公 众 股 份 方 案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期间,回购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
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回购股份数量为 7,368,3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85%,最高成交价为 6.93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6.09 元/股,交易总金额 47,650,796.1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监管
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等相关规
定,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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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集合竞价;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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