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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民股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0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5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
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37,560,59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4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30,068,81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5.45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7,491,7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8,568,1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33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076,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9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7,491,7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21%。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045,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6%;反对 1,476,213 股;弃权 38,823 股。
    2、《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6,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37%;反对 1,509,573 股;弃权 94,763 股。
    3、《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924,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7%;反对 1,526,473 股;弃权 109,487 股。
    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940,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9%;反对 1,521,073 股;弃权 99,487 股。
    5、《关于<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981,6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22%;反对 1,482,213 股;弃权 96,76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9,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715%;反对 1,482,213 股;弃权 96,763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莫海洋、韩欣茹;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