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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际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03-25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天
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
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
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
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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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
         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
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
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
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       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
   (三)       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四)       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其相关问题;
   (五)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
         议;
   (六)       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七) 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日常研究报告;
   (八)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
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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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两名以上委员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会


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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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
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
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战
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
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在战略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
特殊事项,可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建议,经证券部审查和整理后统一由董事
会秘书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
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
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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