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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意电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6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4-052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爱文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5 人,代表股
份 227,568,6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590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27,144,7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464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4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25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88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5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3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423,9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125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
(深圳)律师事务所罗晋航律师、李晖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
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332,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3%;
反对 2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3%;弃权 3,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6,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2578%;反对 2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6.3683%;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342,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6%;
反对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弃权 4,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6,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3683%;反对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5.0878%;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晋航、李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