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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艺集团: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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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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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6 月 4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
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郭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
19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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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人,
代表股份48,039,05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5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拟开展可续期债权投资合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39,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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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
项,贵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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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唐    诗




                                                             尹    雯




                                                       202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