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4-03-23
证券代码:002807 证券简称:江阴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4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知悉嘉兴
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与本行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票据纠纷案作出了(2024)
浙 0402 执恢 25 号-29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因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票据代理回购业
务合作协议》纠纷而向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赔偿
其垫付票款利息损失及资金利息损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票
据纠纷案的情况详见本行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
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
件二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2023 年半年度报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2017)浙 0402 民初 4330 号、(2017)浙 0402
民初 4334 号、(2017)浙 0402 民初 4325 号、(2017)浙 0402 民初 4337 号、
(2017)浙 0402 民初 4324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作出(2024)浙 0402 执恢 25 号-
2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终结本院(2018)浙 0402 执 1829 号案件和(2024)浙 0402 执恢 25 号
案件的执行;
2、终结本院(2018)浙 0402 执 1832 号案件和(2024)浙 0402 执恢 26 号
案件的执行;
3、终结本院(2018)浙 0402 执 1833 号案件和(2024)浙 0402 执恢 27 号
案件的执行;
4、终结本院(2018)浙 0402 执 1834 号案件和(2024)浙 0402 执恢 28 号
案件的执行;
5、终结本院(2018)浙 0402 执 1830 号案件和(2024)浙 0402 执恢 29 号
案件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经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
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 0402 执恢 25 号”、“(2024)
浙 0402 执恢 26 号”、“(2024)浙 0402 执恢 27 号”、“(2024)浙 0402 执
恢 28 号”、“(2024)浙 0402 执恢 29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