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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赫达: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2024-07-24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赫

尔希公司厂区”,与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位于同一厂区。

     2、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 2024 年 7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

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3、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不构成关联交易,亦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仅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投资内容、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

意增加与原实施地点位于同一厂区的一车间为新的实施地点。具体情

况如下: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1099 号),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60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60,000.00 万 元 , 扣 除 承 销 及 保 荐 费 用 后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为

59,47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

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724.9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

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275.0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 00003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招商证

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项目计划总投资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额(万元)          额(万元)
淄博赫达 30000t/a 纤维素醚                                          淄博赫达高分子材
                                   91,563.53           32,000.00
项目                                                                  料有限公司
赫尔希年产 150 亿粒植物胶
                                                                    山东赫尔希胶囊有
囊及智能立体库提升改造项           18,168.50           15,000.00
                                                                        限公司
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3,000.00           13,000.00                    -

           合   计                122,732.03           60,000.00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情况及原因

     为优化公司产品线生产布局,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效率及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经公司管理层审慎评估和综合考

量,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的前提下,拟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实施地点,新增的实施

地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赫尔希公司厂区内一车间”,

与原实施地点间隔不超过 500 米,位于同一个厂区,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增加前实施地点                    增加后实施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赫尔希
赫尔希年产 150 亿粒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公司厂区内一车间
植物胶囊及智能立
                    赫尔希公司厂区内五车间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赫尔希
体库提升改造项目
                                                   公司厂区内五车间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

批等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增加该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该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

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施地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实质影响公司

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合理布局,整

合资源。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

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招商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招商证券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