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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赫达: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2024-09-28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山东赫达                  股票代码:002810



                                                                    是否存在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1                                                                       是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2                                                                       是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3                                                                       是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7                                                                       是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是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是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10                                                                       是
       人选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11                                                                       是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是
       情形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是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15                                                                       是
       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
16                                                                       是
       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17                                                              不适用
     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
18                                                                是
     名、职务、获授数量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
19                                                                是
     行使权益的条件
20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
     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
                                                                  是
     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予股票
     种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
     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     是
     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是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
     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
     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     是
     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如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
     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       是
     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
     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
     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者行
     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对
     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
     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       是
     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
     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
     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明确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       是
     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是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     是
     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是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
                                                                  是
     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
                                                                  是
     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
     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
     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
24                                                                是
     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
25                                                              不适用
     是否不少于 3 家
26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
27                                                                是
     个月
28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29                                                                是
     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 个
30                                                                是
     月
31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是
32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33                                                                       是
        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34                                                                       是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
35                                                                       是
        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
                                                                         是
        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
                                                                         是
        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
                                                                         是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
                                                                         是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是
        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是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
                                                                         是
        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不适用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
36                                                                     不适用
        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7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38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是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