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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赫达: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11-19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 999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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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05 人,代

表股份数量 145,083,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583%。

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41,653,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54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 29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3,429,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6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9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3,929,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99%。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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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523,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6146%;反对 524,01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3612%;弃权 3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370,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5.7683%;反对

524,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3.3359%;弃权 3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89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刘英新律师、刘

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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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