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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装: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 中装           公告编号:2024-136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要求,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
月3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层公司牡
丹厅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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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
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展诺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下同)共计187人,代
表股份256,507,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237%。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49,067,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202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85 人,
代表股份 7,440,3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217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85人,代表股份
7,440,3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17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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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55,973,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18%;
反对 2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1%;弃权 249,06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906,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8207 %;反对 2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18 %;弃权 249,0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74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丽萍律师、袁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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