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中精密:关于凯中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4-07-25
证券代码:002823 证券简称:凯中精密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28042 债券简称:凯中转债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凯中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凯中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 年 7 月 30 日
2、“凯中转债”到期兑付金额:112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凯中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7 月 31 日
4、“凯中转债”摘牌日:2024 年 7 月 31 日
5、“凯中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 年 7 月 25 日
6、“凯中转债”停止交易日:2024 年 7 月 26 日
7、“凯中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 年 7 月 30 日
8、截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凯中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
次赎回完成后,“凯中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凯中转债”持有
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9、在“凯中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凯中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凯中转债”转换
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9.97 元/股。
一、 “凯中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679 号”文核准,深圳市凯中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开发行了 416 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16 亿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93 号”文同意,公司 4.16 亿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凯中转债”,债券代码
“128042”。
二、 “凯中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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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
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凯中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12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
息)。
三、 “凯中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规定,“凯中转债”将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 年 7 月 25 日
为“凯中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Z 中转
债”。
在“凯中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凯中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凯中转债”转换为公
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9.97 元/股。
四、 “凯中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凯中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30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凯中转债”持有人。
五、 “凯中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凯中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2 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
金发放日为 2024 年 7 月 31 日。
六、 “凯中转债”兑付方法
“凯中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凯中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凯中转债”摘牌日
“凯中转债”摘牌日为 2024 年 7 月 31 日。自 2024 年 7 月 31 日起,“凯中转
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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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依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每张面值人民
币 100.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2.0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
民币 111.60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
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
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2.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
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
为人民币 112.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应纳税义务。
九、 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凯中转债”的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深圳市凯中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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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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