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988 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京星网宇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法律意见书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本次会议。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北京星网宇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谷二街 6 号院(亦庄开发区科创十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 号楼 6 层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迟家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 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2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2,690,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9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2,443,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672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47,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13,1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8%。 3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 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 《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8,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8,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法律意见书 3. 《关于审议<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8,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8,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8,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8,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5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董事长迟家升先生,副董事长李国盛先生,董事、 财务总监刘正武先生,副总经理刘俊先生为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在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关于审议<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8,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9,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2,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6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法律意见书 1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董事长迟家升先生,副董事长李国盛先生,董事、 财务总监刘正武先生,副总经理刘俊先生为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在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8,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9,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2,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6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688,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7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4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4.01 选举迟家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82,688,906,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中小 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411,35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14.02 选举李国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82,688,906,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中小 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411,35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14.03 选举刘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82,688,906,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中小 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411,35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14.04 选举刘正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82,688,906,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中小 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411,35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15.《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5.01 选举贾庆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82,688,906,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中小 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411,35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15.02 选举刘玉双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82,688,906,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中小 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411,35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15.03 选举肖雄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82,688,906,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中小 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411,35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16.《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6.01 选举周佳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82,688,906,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中小 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411,35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3%。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至第 10 项、第 12 项、第 13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其中第 7 项、 第 10 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第 1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 14 项至第 16 项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并采取累积投票制,根据表决结果,迟家升先生、李国盛先生、刘俊先 生、刘正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贾庆轩先生、刘玉双女士、肖雄 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周佳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9 法律意见书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郭畅 经办律师:王朦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