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阿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31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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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84号
致: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皮阿诺科学
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师、杨尚东律师(下
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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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
公告》”)。
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
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礼斌先生主
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10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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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96,495,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54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 及 股 东代 表 共 2人 ,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股 份 数
72,281,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162%;
(2)通过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214,15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7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9,95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代表股份
42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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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为公司工程代理商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补选朱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的议案》
3.02、《关于补选余彦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事的议案》
说明:本次审议的议案 3 采用累积投票制。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 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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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448,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
反对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7%;弃权13,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9.1383%;反对3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916%;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070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工程代理商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392,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3%;
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3%;弃权14,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6,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76.0437%;反对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908%;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4655%。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补选朱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朱峰先生获得96,074,25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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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99.5633%。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朱峰先生获得8,540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3%。
3.02、《关于补选余彦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余彦龙先生获得96,074,2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3%。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余彦龙先生获得8,527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
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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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魏天慧 张森林
______________
杨尚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