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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3-28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中山

              二〇二四年三月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            事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5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6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7

第七章 决议执行 .......................................................................................................................... 8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 9

第九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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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或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在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其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则,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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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
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
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司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
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为专职监事发放薪酬,及为外部监
事发放津贴。
     监事的薪酬、津贴安排应由监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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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
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监事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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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日常事务的监事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处理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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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二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
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
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议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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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进
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
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
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有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
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 负责日常工作的监事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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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的,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名册、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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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等。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
“以外”、“过”、“低于”、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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