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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03-28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中山

              二〇二四年三月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工作内容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5

第六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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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
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
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
信息披露、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评估、沟通、协
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二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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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
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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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和内控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年度审计的时间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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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
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
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
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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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
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
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
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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