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03-28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中山
二〇二四年三月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3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3
第六章 附 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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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香
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
例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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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顾问团队或专业机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
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
战略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
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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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委托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并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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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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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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