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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26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玉达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0,264,6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771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052,0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1.996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51,212,61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7752%。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16,499,4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49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
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
股份16,499,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925%。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80,22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8%;反
对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17,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458,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9%;反对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9%;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80,05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反
对1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30,8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293,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91%;反对1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3%;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敖菁萍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