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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山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9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0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玉达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9,624,20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286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1,687,16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563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37,937,03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8.723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10,237,20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75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
代表股份4,337,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
人,代表股份5,900,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72%。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会议选举相关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玉达先生、徐彬先生、赵双双先生、王
帅先生、唐燕妮女士、龙伟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刘玉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71,894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384,894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刘玉达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刘玉达当选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徐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72,205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385,205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徐彬累计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徐彬当选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赵双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71,432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384,432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赵双双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赵双双当选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王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95,632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408,632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王帅累计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王帅当选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唐燕妮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71,438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384,438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唐燕妮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唐燕妮当选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龙伟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71,389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384,389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龙伟胜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龙伟胜当选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黄蔚先生、薛俊东先生、郭志明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1、选举黄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70,383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383,383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黄蔚累计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黄蔚当选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薛俊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70,381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383,381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薛俊东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薛俊东当选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郭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94,581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407,581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郭志明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郭志明当选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陆立英女士、邓碧茵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选举陆立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78,770,374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383,374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陆立英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陆立英当选为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邓碧茵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8,797,268 票。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410,268票。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邓碧茵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邓碧茵当选为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79,552,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4%;反
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弃权19,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16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57%;反对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8%;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乔营强、敖菁萍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