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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月)2024-01-09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龙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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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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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公 司 可 以 在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作 出 公 告 后 至 股 东 大 会 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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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
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
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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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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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
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
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
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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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
本章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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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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