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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羽: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24-01-09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
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独
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
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室。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室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
审计主任一名,审计主任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主任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有权要求公司内部管
理层对相关管理建议书给以回复,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三)负责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审计委
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
作情况,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作出书
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披露的定期财
务报告(含季报、中报、年报)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
开一次,审议定期报告及审计室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五日发出通知给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给全体委
员,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可以即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可采
用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应自收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主持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
出,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发出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委员
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
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年报流程
       第十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以及审计
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包
括但不限于以通讯方式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在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