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5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提 高 金 龙 羽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应
对 各 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 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各
类 舆 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价格 、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 产经营活
动 造 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
易 所 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 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 行的负面报道、不实 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 投资取向,造成股价 异常
波 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 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
格 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 传播范围较广,严重 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 正常
经 营 活动,使公司已 经或可能遭受损失, 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
衍 生 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
第 六条 公 司 成 立 舆 情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舆 情 工 作
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
他 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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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并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 司 证 券 部 协 助 舆 情 工 作 组 收 集 汇 总 相 关 舆 情 信 息 , 及 时
分 析 、核实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舆情、社 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
交 易 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 将各类舆 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
及 时 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
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
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
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章标题、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
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管理的原则:
(一)积极监测、及时报告。全员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对发
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迟报、谎报、漏报。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收到舆情线索后,应快速制定相应
的危机应对和处理方案。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始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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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规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
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
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五)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
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
反应给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部,由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部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
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已经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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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舆情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
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舆情防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防范舆情:
(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定期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主动发
布正面信息,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能性;
(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
公司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
(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
制定相应的预案;
(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
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编造、传播公司虚
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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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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