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热力:光大证券关于京能热力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4-04-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本保荐人”)作为北京
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规定,对京能热力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独立董事发表的
意见,公司的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
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
理评价的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总部各部门及所属供热、技术服务等业务板块
所属项目运行中心和分、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
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战略规划、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
研究与开发、运行管理、安全环保、工程管理、客户服务、招标采购、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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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全面预算、财务管理、投资管理、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对外担保、
信息化管理、内控审计和财务报告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波动、客户依赖、
招标采购、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环保、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影响程度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
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错报>营业收入的 错报≤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1% 总额的 0.5%
1%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 5%<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10% 利润总额的 10% 的 5%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1% 资产总额的 1% 的 0.5%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5%
所有者权益(含少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错报≤所有者权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
数股东权益) 3% 益总额的 1.5%
的 3%
注1:上表中作为参照对比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数
据均为上一年度合并报表的数据。
注2:以上四项认定标准,按照孰高原则认定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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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
C.外部审计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
D.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发现非管理层已经或者涉嫌舞弊。
B.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C.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表或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影响程度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
直接损失金额>资 资产总额的 0.5%<直接损 直接损失金额≤资
直接损失金额
产总额的 1% 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1% 产总额的 0.5%
注:上表中作为参照对比的“资产总额”为上一年度合并报表的数据。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类似情形,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B.违反相关法规、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且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
大负面影响。
C.出现重大舞弊行为。
D.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
大损失。
E.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2)出现以下类似情形,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损失。
B.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损失。
C.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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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
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京能热力出具的《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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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合群 罗炜罡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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