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5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174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 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
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浩然。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8 人,合计持有 279,483,7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51.883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150 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 2,368,305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0.439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
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1.01 审议通过《2025 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
同意 281,777,90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弃权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1.02 审议通过《2025 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
同意 281,627,90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5%;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1%;弃权 54,700 股,占出席
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 281,828,10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3、审议通过《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3.01 审议通过《2025 年度与博硕思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81,372,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6%;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16,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48,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7717%;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53%;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3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45.00 万股。
3.02 审议通过《2025 年度与天一矿业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81,003,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14,7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48,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7801%;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15%;弃权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83%。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82.00 万股。
4、审议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281,823,90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5、审议通过《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81,829,90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2%;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