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9-01 致: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取消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决定取消原定提交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第 7 项提案《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 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 取消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除取消部分提案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股权登记日及 其他事项均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334,079,671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00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股份 333,017,07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9.7462%。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062,5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45%。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1,062,9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4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070,3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070,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070,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070,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070,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3,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5%;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020,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1%;反对 1,058,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153,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3,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1%;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070,3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3,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1%;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项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070,3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3,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1%;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070,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3,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5%;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