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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森制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3  

证券代码:002907          证券简称:华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4-027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
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的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进行表决。
    (三)召集人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办公楼9层会议室(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89号)。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游洪涛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
份数为334,079,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0006%。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
股份1,062,9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5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
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
代表股份1,062,5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54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
333,017,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7462%。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062,592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2545%。
    (四)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及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
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 意 334,070,371 股,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99.9972% ; 反 对
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 意 334,070,471 股,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99.9972% ; 反 对
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对2023年度工作完成述职。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 意 334,070,471 股,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99.9972% ; 反 对
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 意 334,070,471 股,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99.9972% ; 反 对
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 意 334,070,471 股,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99.9972% ; 反 对
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1,053,79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45 % ;反对
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 意 333,020,979 股,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99.6831% ; 反 对
1,058,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公司股东游洪涛、刘小英、王瑛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144,916,679
股。
   同意189,15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1,053,69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251 % ;反对
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 意 334,070,371 股,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99.9972% ; 反 对
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53,6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51%;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 意 334,070,371 股,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99.9972% ; 反 对
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1,053,69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251 % ;反对
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 意 334,070,471 股,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99.9972% ; 反 对
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1,053,79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45 % ;反对
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猛律师、房盖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一)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