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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2024-04-20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4-017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政策性搬迁情况概述

    根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
办〔2016〕107号)》、《湟源县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划分方案》(源
政办〔2016〕163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禽畜养殖禁养
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等相关要求,兰州
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海圣源牧场”)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
范围。青海圣源牧场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公
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
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策性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7)。

    为尊重西宁市湟源县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青海圣源牧场积极响应政府工作
安排进行了政策性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协商补偿
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等相关规定,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
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 2020 年 3 月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任何实质性
补偿决定,亦未与青海圣源牧场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
2020 年 3 月 11 日,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青 01 行初 16 号)﹞,该行政起诉
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4 日在《证券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
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8)。

    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的关于
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传票,关于青海圣源
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公司
于2020年8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
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9)。

    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行政
判决书﹝(2020)青01行初16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
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进
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
当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责令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
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关闭搬迁补偿
申请作出处理。2、驳回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于2020
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
牧 场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6)。

    2020年11月30日,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发送《湟
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源政函
[2020]27号),决定给予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关停后2019年、2020年80户大华镇池
汉村农户土地流转费498,000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畜
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
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被告西宁市湟
源县人民政府未就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导致损失做出实质性补偿方
案或意见,其所作复函不符合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导致巨大经济损失
的客观事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原告青海圣源牧场的合法权益。为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2021年2月18日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
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出具的关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补偿案件开庭传票,传票通知上载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
府行政补偿案件,于2021年7月21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证券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
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3)。
此后,青海圣源牧场于2021年7月20日接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时变更
开庭时间通知,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审理
日期变更为2021年8月3日。该案件已于2021年8月3日正常开庭审理。

    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
(2021﹞青01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本
院认为”部分的主要观点为:1、虽然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2020)青01行初16号生效判决,以复函形式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补
偿申请履行了职责,但是其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
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主要证据不足,
且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补偿申请事项未作出全面、完整地回应,属明显不当。故
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提出撤销《复函》的诉讼请求成立。2、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考虑到案涉政府关闭搬迁方案中未规定具体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可供参照,更鉴于
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从实质
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的角度,被告西宁市湟源
县人民政府应本着及时、全面补偿原则,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基于以上观点,西
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六项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湟源县
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2、责令被告湟
源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重新作
出补偿决定。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
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青海圣源牧场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因青海圣源牧场
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 01 行初 27 号行政判决,为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整体利益,2021 年 12 月 2 日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高
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作出的(2021)青行终 110 号行政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
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主要观点为:被上诉人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虽依照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涉诉复函,内容涉及给予上诉人青海圣源牧
场关停后相关土地流转费用,但无论从复函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来看,其对
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原因划定禁养区,致使关闭或者搬迁所遭受经济损失
的范围、补偿依据及补偿金额等均未予以界定及明确。同时结合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湟水河两岸养殖场(小区)的搬迁,主要是引导搬迁至新选址建设养殖场,
争取国家、省、市项目重点支持,或鼓励转产,给予相关政策扶持,未就货币补
偿规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这一事实。被上诉人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尚有对
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的补偿权益作出相关处理的“自由裁量权”。一审法院西宁
市中院基于此判决被上诉人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并无
不当。被上诉人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查清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的损失
事实,尽快确定补偿方式和范围,明确补偿依据和金额,使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
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综上,一审法院西宁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基于以上观点,青海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在《证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
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0)。

    2022 年 6 月 8 日,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作出《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
对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补偿申请的处理意见》(源政函[2022]29 号)。
意见中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决定负责给予解决原告青海圣源牧场
2019-2022 年牧场土地流转费 996,000 元。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意见明显不符合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导致巨大经济损失的客观
事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原告青海圣源牧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2022 年 12 月 2 日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西
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2 年 12 月 27 日,青海圣源牧场收到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青 01 行初 66 号)﹞,该行政起诉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
式受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
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2023 年 4 月 12 日,青海圣源牧场与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
﹝(2022)青 01 行初 66 号)﹞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鉴于该案已经过多次、
多级人民法院审理,出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角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原
告青海圣源牧场、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并给予原、被告双方 3 个月的
调解期限,以期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补偿纠纷。2023 年 5 月至 6 月,青
海圣源牧场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多次通过见面、电话等方式就该案积极进行
沟通、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有效调解意见。

    2023 年 12 月 18 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 01 行初 66 号行
政判决书,判决书对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函(2022)29 号处理
意见是否应予撤销、青海圣源牧场主张牧场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而关闭搬迁遭受
的经济损失提起补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青海圣源牧场因关闭搬迁遭受
的经济损失所提各项补偿请求是否成立等均进行了论述。基于对前述事项的论述,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6 月 8 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事宜的
处理意见》;2、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
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搬迁后的损失 290.74 万元;3、驳回原告青海圣源牧场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
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
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二、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青海圣源牧场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因青海圣源牧场
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 01 行初 66 号行政判决,为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整体利益,2023 年 12 月 28 日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
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近日,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作出的(2024)青行终 7 号行政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主要观点为:第 010 号评估报告确定房屋建筑
物价值为 859 万元,青海圣源牧场认为一审判决在 859 万元基础上乘以 75%确定
644.25 万元补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青海子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关
于对<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司法执行行政补偿职责纠纷涉及的青海圣源
牧场有限公司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回复》明
确了因项目停产等因素,无法判断企业经营当中的设计产能与实际产能等的差异,
故本次评估主要考虑实体性贬值因素。而案涉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及其他
室内物品在功能上均可正常使用,且不存在因本身原因造成利用率下降,价值得
不到实现的情况。加之第 010 号评估报告载明了:“委托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均未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也就是说,最终的评估结果也是在建筑物不具有产权证明
的基础上做出,因此,一审法院以评估结果未考虑房屋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功能性
和经济性贬值为由,自行对房屋建筑物补偿金额酌定为 644.25 万元(859 万元
×75%)不妥,应予纠正。青海圣源牧场的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
人青海圣源牧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补偿金
额不当,应予纠正。基于以上观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 01 行初 66 号行政判决
第一项,即:“撤销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6 月 8 日作出的《湟源县人
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处理意见》”;二、撤销青
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 01 行初 66 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被告
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
搬迁后的损失 290.74 万元”;三、湟源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补偿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损失 505.49 万元;四、驳回青海圣源牧场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青海圣源牧场政策性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及青海圣源牧场政策性搬迁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持续性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