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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戈尔: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4-12-10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具体情况如
下:

       一、分红回报计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
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计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计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对
资金的需求,同时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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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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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
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
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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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
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
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七)公司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其他事项

    本计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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