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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16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428
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等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0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 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一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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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 124,467,01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60.7788%。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场及
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股份共计 124,932,71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61.006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4,553,913 股,反对 37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8%,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4,553,913 股,反对 37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8%,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4,553,913 股,反对 37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8%,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24,553,913 股,反对 37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8%,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24,553,913 股,反对 37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8%,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24,553,913 股,反对 37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8%,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24,553,913 股,反对 37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8%,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24,553,913 股,反对 37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8%,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 124,553,913 股,反对 37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8%,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