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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龙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7-06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3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经裁定,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预
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
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民申 2203 号),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
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浙 0604 民初 3062 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由原告负担。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
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应明哲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
0604 民初 3062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1/3
((2023)浙 06 民终 898 号),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书》、《传票》、《应
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应明哲与被申请人本公司、原审第三人董剑刚、雷德友、
卢国华、李中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6 民终 898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立案审查,
并传唤本公司进行听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2022 年 5 月 30 日《关于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2023 年 1 月 14 日《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2023 年 3 月 17 日《关于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2023 年 6 月 29 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5)、2024 年 5 月 21 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9)。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应明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
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原审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请求

     再审请求:

     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浙 06 民终 898 号、浙江省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 0604 民初 3062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
                                   2/3
定再审。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民申 2203 号),本
次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应明哲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应明哲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再审裁定,法院驳回申请人应明哲的再审申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了结的小额诉讼 2 起,涉及总金额约为
862.6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12%。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民申 2203 号)。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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