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的核查意见2024-05-1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子公司
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