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宇新股份: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2024-07-26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1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
织或个人提出的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进行
了自查,并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授予价格
为 10.59 元/股,授予数量为 600.5 万股。
    6、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股份的议案》等,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4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917,00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 3 名因主
动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18.41 万股。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8、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
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3 年 10 月 19 日。
    9、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认为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除 3 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外,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
为 14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6.687 万股。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10、2024 年 1 月 2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后的首个交易日(2023 年 12 月 4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原因
    1、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228,151,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2023 年 7 月 4 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
    2、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 3 名因主
动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18.41 万股。
    3、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认为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除 3 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外,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
为 14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6.687 万股。2024 年 1 月 20 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性公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
后的首个交易日(2023 年 12 月 4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
    4、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384,210,6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 1 元(含税)。2024 年 6 月 28 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
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的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
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
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
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配股
    P=P0×P1×(1+n)/(P1+P2×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228,151,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384,210,652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 元(含税));2023 年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对象中 3 位离职
员工限售股份 18.41 万股及第一期解除限售 246.687 万股,测算调整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6,005,000(1+0.4)
-184,100-2,466,870=5,756,030 股
    2、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0.59-0.5)÷(1+0.4)
-0.1]÷(1+0)=7.11 元/股。(保留 2 位小数)
    3、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17,000 股
    4、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7.21-0.1)÷(1+0)
=7.11 元/股。(保留 2 位小数)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
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的规定,在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
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回购注销 3 名股权激励离职员工限制性股
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因股本总额、
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发生了变化,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
格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
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2024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决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