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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视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024-04-13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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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
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投资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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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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